第三十五条

有效

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并在本单位公示。

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