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