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