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