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有效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