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