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