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