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