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启用已封闭的矿井等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