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