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域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