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