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域保护区进行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