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域保护区进行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