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