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