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水文地质勘探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探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