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许可水量予以核减:(一)严重超采地下水的;(二)水井分布过密的;(三)发生特大干旱的;(四)有替代水源的;(五)影响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