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中水、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水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