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涵养水源;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发挥水价的调节杠杆作用;建设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推动生产用水改用地表水。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