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