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依法办理批准文件;(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三)未按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