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依法办理批准文件;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三)未按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