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