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