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八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二)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