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