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