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九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