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表决结果函告后七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