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