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