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