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长治人大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