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