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