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