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