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