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地上的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不足二十株的,由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批。
移植、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被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管护主体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