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绿化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全部出资或者投资占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公园、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大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