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鼓励采用屋顶绿化、挡墙绿化、坡面绿化、护坡绿化、桥梁绿化、墙面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市政设施和挡墙、棚架、边坡、围栏等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