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农村集体、家庭自用采砂的,应当到当地河道管理机构填写自用采砂申请表。经批准同意的,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州级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开采范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