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利用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安装使用并管护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接入同级政府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