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五条已废止修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用水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汛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30%;枯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或者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