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九条有效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征集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立档案;(二)妥善保存与项目相关的实物、场所和遗址;(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四)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法合理利用;(五)开展展示、展演、传播等活动;(六)制定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