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一)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并保护好有关建筑物和场所;(二)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人;(三)开展讲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