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大的非公企业的牌匾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文、彝文、苗文。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