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命名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与开展传承活动相关的文献、资料、实物;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或者有较大影响,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