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