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用船舶在航道中央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农用船舶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