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航道内从事水上餐饮、漂流、游乐等经营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从事水上漂流、游乐活动的经营者未设置边界标志或者超越边界标志经营游乐活动影响通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